中華樹藝師公會
會章
(2013年5月1日制定)
第一章 總則
1.1 本會的名稱為 “中華樹藝師公會” , 其英文名稱為 “China Arborist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 本會”) 。
1.2 通訊方法:
地址: 香港新界上水金錢村金錢路22B
傳真: +852-2679-5338
1.3 本會宗旨:
1.31 透過國際研究和合作, 發展和推廣樹藝行業, 同時介紹廣種樹木的好處。
1.32 憑藉舉辦各種課程和有系統的訓練, 培訓專業水平的各類樹藝行業人員。
1.33 加強會員的團結和聯繫, 為樹藝行業發聲。
1.34 本會是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的學會組織, 歡迎任何人仕加入。
第二章 會員制度
2.1 本會設有 “公眾會員” 和 “專業會員” 两個制度。
2.11 “公眾會員”
2.111 定義
任何超過15歲, 能看懂中文或英文的自然人, 均可自由加入, 費用全免。
2.112 “公眾會員” 的入會手續:
申請者只須把真實全名、年齡、工作/學習機構、職銜、最高學歷、電郵和手提電話號碼, 以電郵或傳真方法送交本會審批即可。 本會保留權利去拒絕任何人加入。
2.113 “公眾會員” 的權利
2.1131 有權參加本會的所有活動。
2.1132 免費收取本會的所有通訊。
2.1133 有權購買及使用由本會所印發的宣傳品和裝飾品。
2.114 “公眾會員” 的義務和責任
2.1141 遵守會章和會員大會決議, 擁護本會的發展方向。 抱著忠誠精神, 積極参與及支持本會活動。
2.1142 出席會員大會。
2.1143 會員在未得本會許可同意下, 不得擅用本會名義, 在外舉行任何活動, 包括訓練、考核、募捐、講座等等。
2.1144 如有會員刻意違反會章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或蓄意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 將由本會作出紀律處分, 包括開除會籍, 永不批准重新加入本會;情節嚴重者, 將由本會追究其民事責任。
2.1145 所有會員的權利、福利和義務, 均屬該會員私人擁有, 不可轉讓或由他人繼承。
2.12 “專業會員” :
2.121 定義
“專業會員” 是指曾經受過由本會, 或由本會厘定的國際, 或中華地區內的非牟利樹藝組織, 的專業訓練和取得有效証書的人仕, 才可加入, 亦需要繳交相關費用。
2.122 “專業會員” 的入會手續:
申請者必須填寫本會有關表格, 交回及經本會審查和批准後, 須繳交年費, 便可成為本會當年度的“專業會員” 。
2.123 “專業會員” 的權利
2.1231 擁有 “普通會員的所有權利。
2.1232 可以被選進本會的各類委員會去執行會務。
2.1233 選擇在本會網站公開其資料者, 享有全年的免費宣傳。
2.1234 成為本會向外公佈 “專業會員” 名册内的一員。
2.1235 在各個委員會內, 有選舉、被選、動議和投票權, 以一人一票方式進行。
2.1236 有權優先参与本分會的各項活動。
2.124 “專業會員” 的義務和責任:
2.1241 包含所有上述 2.114 “普通會員” 的所有義務和責任。
2.1242 每年的1月1日前全數支付當年的年費。 不支付者, 將會從 “專業會員” 的名單中刪除, 自動被調回到 “公眾會員” 的名單之中。
2.1243 必須嚴格遵守本會訂下的 “誠信、專業、参與、找尋事實和道出真相” 的五大會規, 違犯者將交由本會的相關委員會作出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者, 會被驅逐出會, 所有繳交費用不獲發還。
2.1244 完全支持和擁護本會的宗旨和行動, 發展和保護樹藝行業。
第三章 組織
3.1 組織架構
3.1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負責選出本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和執委會成員。
3.12 執委會負責各項會務, 其成員包括會長一名, 副會長一名或以上, 秘書一名, 司庫一名, 和其他執委三名以上, 各人年期不限, 由會員大會每年開會厘定。
3.13 執委會職能及權力包括:
3.131 履行會章及宗旨。
3.132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133 處理日常會務, 擬定各項活動之執行程序和行政細則。
3.134 擬定全年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3.14 執委會屬下可再開設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例如紀律委員會、考試委員會、教育及訓練委員會等等, 詳情由執委會自行決定。
第四章 附則
4.1 本會章的最終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4.2 本會以中文作為法定語文, 以中英雙语作為工作語文。
4.3 如執委會作出有違本會宗旨及利益之行為, 會員大會可以通過會長來解散執委會, 並進行重選。
4.4 本會如涉及任何債務或法律責任时, 均須召開特别會員大會處理。
4.5 本會如面臨任何原因需要解散的話, 則必須通過會員大會, 授權會長予以公佈; 解散後, 先得扣除一切應付帳項及償還債務, 剩餘資產則全數捐作社會公益用途, 任何會員均無權佔用。
4.6 本會章若有不完善之處, 將由日後會員大會作出修訂, 再由會長公佈方為有效。